关女士(化名)咨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某些媒体上的法律解答文章称,"购房合同未办理过户登记,属无效合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房地产转让制度中,权属登记为房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定生效要件,但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房产转让合同须以登记始得生效,因此,我们不能根据以上规定推定"房屋的买卖合同必须要经过房管机关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才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才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过户以前合同效力独立存在,并不受过户登记的影响。换言之,房屋买卖是否办理过户登记,这只决定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不能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更不能决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一司法解释明确地肯定了这个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合意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物权变动为交易内容的合同,是一种约定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过户登记是该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房屋过户登记实质是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形式,是法律法规中的强行法,登记使房屋权属得到确认,具有公信力,房屋买受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办理过户登记就是完全交付标的物的形式要件,是合同履行结果的表现形式,也是债权实现的标志。因此,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当视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完全的表现,而不能当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的判定依据,过户登记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说到底就是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二者权能有很大差异,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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