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虽不是“被拆迁人”,但仍为拆迁当事人,并享有拆迁当事人的下列五方面权利:
1、房屋承租人有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原则上,房屋承租人、被拆迁人应共同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下列四种承租人有权与拆迁人单独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公有房屋承租人;(2)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 房屋承租人即“老出租”房屋承租人;(3)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即“代管产”房屋承租人;(4)宗教团体委托房屋部门代理经租房屋即“代经租产”房屋承租人。
2、房屋承租人在三种情况下有决定是否与被拆迁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权利,即(1)拆迁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时;(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时;(3)拆迁非居住房屋时。
3、房屋承租人有继续承租三种调换安置房屋的权利,即(1)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的调换房屋;(2)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调换房屋;(3)非居住房屋的调换房屋。
4、房屋承租人在三种情况下有获取货币补偿的权利,即(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时;(3)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
5、房屋承租人有获取搬家补助费或搬迁补偿费的权利,即居住房屋承租人有获取搬家补助费,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设备迁移费的权利,而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有获取设备搬迁和安装、停产停业等方面补偿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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