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合同义务履行情况是确定当事人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合同履行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合同履行方式、时间、数量、质量等进行证明。
第一,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1、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合法建设的重要行政许可文件,是保证工程合法施的依据,在现行建设工程监管体系下其作用举足轻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一般来说是发包人的义务,但也需要承包人的配合,如提供相应的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和相关IC卡等材料。在一些不需要招投标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发包人未能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往往否认实际开工日期,主张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开工条件,从而达到逃避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目的。这时候当事人双方的证明责任是不同的。
2、发包人按约提供施工图纸。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承包方按图施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在诉讼中,不但经常出现发包人频频变更施工图纸,导致工程量变更、工期延长等情况,还会在一些安装工程中发生发包人不提供水电安装图纸而导致承包人另行委托设计并按图施工的情况。这些事实,不但影响到对工程造价、工期损失的核定,也影响到对该部分设计图纸的认定和设计费用的承担。
3、发包人对工程量进度确认和相关签证的确认。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不可控因素多,通常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更,而这些变更一般需要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证,才能对发生的这些工程造价予以核定。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署同意或反对意见,显然也会影响整个合同的顺利履行。
4、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以及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拖延竣工验收,进而延误工程结算进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发包人在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未及时完成工程结算甚至拖延结算的情形,几乎成了发包方的惯用手段,其目的是拖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第二,承包人的合同的义务
1、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发包人的开工令按时备料开工。在诉讼实践中,要注意承包人提前开工和逾期开工的情况。
2、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月报和质量报告。在按进度付款的施工合同中,一般约定承包人按月提供进度月报,经发包人确认后付款。而实践中常常发生承包人因法治意识不强而忽略了提供进度月报,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进度款时缺乏充分依据。而工程质量报告,尤其是隐蔽工程的质量报告,不仅是工程按约施工的依据,更是可以进行下步骤施工的依据。承包人未按约呈报质量报告,不仅应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使发包人在承包人完成下一步工序后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求拆除重做,此时承包人很难再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工程款项。
3、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如果承包人违反约定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则分包、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合同项下相应的违约责任。(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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