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经济犯罪 |
|
|
石家庄律师: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04 20:29:00 |
1、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一般根据继父母对继子女经济上尽了扶养教育义务(共同生活,生活上照料、帮助,学业上培养)等来认定。 继父或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3、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享有双重权利,负有双重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1)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婚姻终止而解除。 (2)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根据下列情况解除: 1)在再婚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及停止扶养的事实(如随另一方的生父或生母生活)而解除。 2)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承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均不当然解除。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5、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已形成扶养关系,成年继子女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应承担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上一篇:石家庄律师: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下一篇:石家庄律师在线: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有哪些?
|
 |
在线咨询 |
|
联系我们 |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