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届三中全会10月9日召开。围绕土地制度的相关政策调整将成为本轮农村改革的关键。专家分析,新一轮农村改革可能会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延长土地经营权的年限,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从现在的30年延长到70年等。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宣布承包权可以转让、抵押、继承等。(2008年10月8日《现代快报》)
土地承包70年不变,自然而然地让人想起了城市居民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是70年,这种吻合,应该说是完善土地制度改革还富于民、发展现代化农业保障粮食安全、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推动城乡一体化的体现。另一层意义就是宣告农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农村的住宅也和城市的住宅一样可以转让、抵押、继承等。 也许有人会说,土地承包70年不变,改革还不彻底,在他们看来,只有土地私有化了,才是彻底的,这种看法我并不赞同。我比较赞同秦晖先生的话:“土地问题不能简单的一个‘私有’就能了结。但是要说‘集体所有’就更麻烦,我始终认为,所谓‘集体’和‘私有’的对立很可能是假问题。”不少人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化了,农民的利益才不会受到侵害。其实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在当今的现实状况下,就是土地私有化了,农民就能自由买卖?可以说,即使土地私有制,权势者想征还是照样要征。我们城市的住房是有私有权的,是有房产证的,政府要征,不也照样要拆?所以说,要使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关键还是防范侵害的制度设计,使农民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有抗衡的依据和力量。比如对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如何用行政和法律程序加以限制等。重要的还是国家应给地价一个最低价,这样至少可以限制地方政府征用土地,想给农民多少就给多少。
土地承包70年不变,就必须衍生出继承权。土地承包起初是15年不变,在这15年里减人不减田,比如老人去逝了,承包的耕地自然由儿子继续承包,15年承包期满才予以调整(有的地方重新丈田承包),后来是土地承包30年不变,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相对稳定,增人减人承包土地都没变,而一旦土地承包70年不变,就更是长久稳定了。
土地承包70年不变,又可转让、抵押,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壮举。我这样说,是因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可以流转,《土地管理法》就必须修订。之外还有《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要修改。一旦允许流转土地经营权,农业集约经营便具备条件,可大规模从事农业生产,摆脱小农经济,加速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和全球化步伐。浙江等沿海省市近几年的实践已显示,有偿转包、业主租赁、分季流转、土地入股、土地互换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当年以“分田单干,包产到户”而闻名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也进行了土地自愿流转试验,人均增收3000元。在近期河南焦作沁阳举行的农村土地的“竞拍”,也开了土地“竞拍”流转的先河。 “新土改”将使得土地收益转向农民手中。可见中央决心土地新改,是有了各地的实践经验后作出决策的。
当然,要保障农民的利益,就要有程序上的公正,还要健全法规,在流转的交易环节上不能搞强制,一定要尊重农民的自身意愿。 可以说,只要农民一天未能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即使加强耕地保护与制约的措施再严,中央政策也难敌下面的对策,最终牺牲的还是农民的利益、社会的稳定,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将承包制改为“永包制”,让农民成为保护耕地的真正主体。
土地承包70年不变,实际上与“永包制”没有多大的差别。我这样说是有理论依据的。比如我们城市的土地70年使用权,而我们的法律规定,70年以后,合同继续延续,如果这个人盖了房以后,转给新的房屋主人,这些业主对土地的使用权也是永久性的。所以说,城市土地是国有地,其实这个国有产权是被名义化的,真正使用权是长期由私人所有。农村土地承包70年不变,与城市土地70年的使用权应该是对等的,从经济意义上说,都具有私人的性质。如果说,土地承包70年不变没有土地私有化,至少也是准私有化。
土地承包70年不变,标志着发展理念上的重大变化,表明国家对农民土地财产权进行保护的一个态度。有了这样一个态度,发育出一个法治的环境,就可能减少农村土地纠纷,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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