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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体系助推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28 16:52:00

采访人:人民日报记者
  解读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

  建立公共财政制度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一项政策就是要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这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补偿、受益者补偿与合理经营利用自我补偿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的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六是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老百姓非常关心“树怎么砍”。要与时俱进地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建立起与家庭承包经营林业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要以森林经营主体为单位,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森林经营方案落实采伐限额。要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采伐管理上的限制条件,向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这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采伐的政策是一致的。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是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化运营的基础和保障。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指导,探索限期限量流转的办法,防止农民失地;探索限定受让方资格的办法,限制没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受让森林,抑制过度炒买炒卖森林的行为。
  今后要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的要素市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
  同时,要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抓紧拟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尽快启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质认定工作,制定和出台相关办法。
  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
  按照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切实解决林业生产资金不足的“瓶颈”。
  同时,着力推进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积极探索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林户、金融机构+龙头企业+林户、林农联保贷款等多种贷款模式,增加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渠道。
  为了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还要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当前特别要对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政策,科学确定各级财政和投保人的分担比重,适当降低农民缴费比例,引导农民参加投保,尽量扩大保险覆盖面。
  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为解决“分林到户”后单一农户生产实力较单薄问题,有关部门将积极引导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
  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基础上,尤其要积极引导发展各种形式的林业专业协会,组建包括“三防”联防协会、科技协会、产业协会等群众性联合组织。同时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林业规划设计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等行业服务机构,对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支持和服务。(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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