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芋未经原告刘枝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租房屋,且合同期满后续继占用房屋。12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邓芋给付刘枝逾期占用的租赁费4400元。
2006年8月1日,原告刘枝将其所有的门面房租赁给被告邓芋,租期一年,月租金为1100元。合同期满后,邓芋既不退出房屋,亦不续签合同,并于2007年12月又将该房屋转租给张某。原告得知后,立即要求被告退出使用的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4个月的房屋租赁费4400元,同时,原告于12月15日与张某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限3个月。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逾期租赁费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合同而仍占居租赁房屋,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其行为严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责任。原告于2007年12月15日依法收回房屋后又将房屋重新出租给张某,其行为合法有效。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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