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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有了"路线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望免费仲裁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1-17 22:04:00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法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取得了一定成效。2004年起,农业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纠纷仲裁试点。在国家试点的带动下,吉林、辽宁、浙江、江苏等省积极扩大试点范围,农业部和各省的试点累计已达321个。

  实践证明,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

  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充分吸收试点经验,从当前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力求从制度上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机构】设在县一级

  目前,在试点地区,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在市级设立仲裁委员会。浙江省温州市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市辖三个区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市辖其他县也设立仲裁委员会,市、县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第二种是县级仲裁。这是试点中最普遍的形式。由县仲裁委员会派出仲裁员到乡镇审理土地承包纠纷,就近方便群众。有些地方还建立了“村有调解员、乡镇有调解机构、县市有仲裁委员会”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第三种是县乡两级仲裁。比如辽宁省就在乡镇和县两级建立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在地市和省级还建立了仲裁指导中心。

  草案对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予以了明确。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

  草案还规范了政府和仲裁机构的关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仲裁机构开展工作,仲裁机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仲裁员】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目前,全国平均每个仲裁试点聘有10名左右仲裁员,全国约有3000名仲裁员。

  各试点地区聘请仲裁员有两种情况:一是外聘,包括聘请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专业法律工作者;二是内部培养,这是主要形式。由原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担任。他们熟悉政策,了解农村实际,比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有经验上的优势。

  但从实践来看,兼职仲裁员的情况比较普遍,缺乏统一规范的考核和培训机制,影响和制约了仲裁工作的开展。为此,草案建立了仲裁员管理制度。草案规定,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满5年以上;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也可以聘任为仲裁员。同时规定,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违法行为的,终身不得再担任仲裁员,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受理】五日内完成审查

  在试点单位,一般只要群众申请就会受理。为了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并衔接好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草案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了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实行属地管辖;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相应理由;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受仲裁机构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组织、个人提出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参加仲裁。

  草案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如果因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纠纷,或者该纠纷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处理完毕等原因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草案还明确了送达和答辩程序。仲裁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书面答辩,也可以口头答辩,并可以在答辩中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

  【仲裁庭】有权调查取证

  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还有10个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这些法规和办法对仲裁庭组成等作出了规定,还有的地方设计了仲裁标准文书和仲裁徽标,制定了庭审程序和语言规范。

  为了保证仲裁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方便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草案对仲裁庭的组成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仲裁庭组成人员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依法回避。

  草案明确仲裁庭有权调查取证。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可以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仲裁庭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鉴定。

  草案还建立了先行裁定制度。草案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在裁决前作出先行裁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取土占地、哄抢农产品、阻挠耕地收获等违法行为,恢复农业生产;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应提供担保。

  【原则】调解贯穿始终

  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条重要渠道。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复杂、疑难问题较多的现实,各试点单位坚持先行调解,要求村、乡两级必须先做好调解工作,尽最大可能化解矛盾。调解不成,启动仲裁程序后,也坚持调解优先。

  草案从实际出发,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要求能调解的要先调解,调解要贯穿仲裁的始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仲裁前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进入仲裁程序后,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的纠纷,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要尽量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六十日内审结

  实践中,可裁可审、裁后再审的程序比较复杂,周期很长。甚至有个别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仲裁后进入司法程序,已经过一审、二审、抗诉、再审,历经两三年仍未结案。

  草案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基层的情况,规定了灵活便捷的开庭程序,减少农民的仲裁成本,把纠纷化解在基层。针对农业生产时效性强、周期长的特点,规定仲裁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结束,同时详细规定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和裁决执行制度,保证裁决的及时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草案建立了仲裁公开开庭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开庭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草案明确了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在开庭过程中享有质证、辩论等权利,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

  草案还规范了裁决的时限、程序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仲裁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结束;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政策作出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仲裁员的意见及理由要记入仲裁笔录;仲裁书要如实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以及当事人不服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效力】不实行一裁终局

  按照节约社会资源,发挥人民法院对仲裁监督作用的原则,草案规定了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关系,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允许向法院起诉,而没有实行“一裁终局”。

  草案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证明裁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

  【费用】不向当事人收费

  目前,农业部组织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多数地方没有收费。在其他一些试点地区,有的按照土地承包纠纷标的额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有的按件收费,每件不超过200元。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草案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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