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
(一)FIDIC合同条件有如下几类:一是为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即《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二是为雇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即《FIDIC/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标准条款》(白皮书);三是为雇主与电气/机械承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即《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四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为投资额较小的项目雇主与承包商提供的《简明合同格式》;为“交钥匙”项目而提供的《EPC合同条件》。
(二)FIDIC招标程序
1、邀请承包商参加资格预审 ;
2、颁发和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3、分析资格预审资料,挑选并通知入选的投标人小名单 ;
4、准备招标文件;
5、颁发招标文件 ;
6、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 ;
7、修订和颁发招标文件补遗 ;
8、投标人质疑或召开标前会议;
9、投标书的递交和接收 ;
10、开标 ;
11、评标 ;
12、授予合同;
(三)FIDIC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通用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 General Conditions)
(2)专用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I 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 with Guidelines for Preparation of Part II Clauses );
(3)标书、标书附录与投标保证(Tender, Appendix to Tender and Tender security) ;
(4)协议书(Agreement) ;
(5)技术条款(Specifications);
(6)图纸(Drawings) ;
(7)填写了价钱的工程量清单(Priced Bills of Quantities);
(8)中标通知书或称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
(9)其它明确列入中标函和合同协议书中的文件。例如劳务费、材料供应协议;补遗;招标期间业主和承包商的来往信件;澄清会议纪要;现场条件资料;水文地质及气候资料等。
(四)、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参与方及作用
合同的当事人:业主;承包商;独立的第三方:工程师。
业主:首先根据合同需求在合同条款中说明它的要求,并邀请通过资审的承包商参与投标。其次,必须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场地,甚至要提供供水和供电设施。第三、负责落实资金,并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如遇任何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也主要决定是否与承包商谈判解决,还是提交仲裁。
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施工任务。在投标过程中,承包商要认真研究所有的地质土工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检查进场条件以及当地劳动力和材料的供应情况。一旦中标,有责任采取一切需要采取的措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工程师:在FIDIC合同条款下,也主要委托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即“工程师”,来完成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建设监理等工作。(五) 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法律关系
1、业主和承包商的法律关系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互相合作、互相监督的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业主的义务是提供施工的外部条件及支付工程款,这是承包商享有的权利,承包商的义务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竣工及修复其缺陷,这是业主享有的权利。业主一般不直接与承包商接触,业主是通过工程师来下达指令、行使权力、管理工程的。
2、业主和工程师的法律关系
业主和工程师之间是监理咨询合同法律关系。业主聘用工程师代他进行工程管理。工程师的任务和职权是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业主与工程师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两种文件确定的。
工程师作为独立的一方管理合同,行使自主处理权时,则必须行为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但是工程师的报酬由业主来支付。在项目管理中,工程师只承担管理责任及与之相关的责任而不是一切责任,这些管理责任与相关责任在业主和工程师的协议中规定。
3、承包商与工程师的法律关系
承包商与工程师之间没有合同,因而不存在合同主体法律关系。但在工程实施中,承包商必须接受和遵从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在行使开列在第二部分的权利时,须经雇主事先批准。承包商无权核实工程师是否已获得此类批准。根据2 .1款可以理解:如果承包商按工程师指示施工增加了费用,那么即使工程师无权对该项工作下达命令,承包商也有权得到该项工作的付款。尽管承包商可能不同意工程师颁发的某项指示,但根据13 .1款,他必须执行该指示。工程师完全承担责任的错误一般是导致了承包商的索赔,如拖延给出图纸、拖延决定时间、错误指令等。
在工程中,不经承包商同意,业主不得更换工程师。因为在FIDIC合同中,工程师有很大的权利,具有特殊的作用,所以工程师的信誉、工作能力、公正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文件规定,凡根据合同在工程师有自己酌情处理权的地方,工程师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应行为公正,以没有偏见的方式使用合同。
4、、分包商与其他各方的法律关系
(1)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承包商与分包商是分包合同主体法律关系。通过分包,承包商获得分包差价或管理费。相应地,分包商被视为承包商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为工程分包而减少其对该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对分包部分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在与业主关系上,承包商仍承担主合同所定义的全部合同责任。如果分包商履约能力不足,将给承包商带来风险。
分包商的风险之一是变更或索赔都要通过承包商来完成,承包商对这项工作不一定有积极性;分包商的风险之二在于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业主对承包商支付的影响,而业主未及时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
业主对分包商的选定有较严格的要求,要对分包商做出资格审查。在承包商的投标书中,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业主和工程师的批准。
(2)工程师与分包商的关系
工程师与分包商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在项目实施中,工程师通过承包商管理分包商的工程。在征得承包商同意后,工程师可以就一些技术问题直接与分包商打交道,在此情况下,有必要把各个阶段的情况都告知承包商,尤其涉及到付款和施工计划的问题。这样承包商就可以及时了解工程师和分包商之间的商讨情况和信函往来的情况,以便在它认为合适的时间发表意见和采取措施。
(六)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变更与索赔事务
作者通过对我国参与的国际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施工案例及相关报导,结合FIDIC合同条件对于经常发生的问题及如何应对分析如下,以其对我国的公司参与国际工程项目有所帮助。
首先,FIDIC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工程数量和单价分开,使用过程中是量变价不变,简单地说就是投标时要把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定死,而验工计价是按工程数量计算(第 55款)。FIDIC在签约之後,从来没有一个合同的合约总价与完工总价是一致的,采用FIDIC,要抓住三个重点:一是索赔;二是变更令,简称VO,见FIDIC第51、52款;三是调价公式,即物价上涨因素。调价公式中包括一个兑换率的概念,在承包国际工程时,兑换率相当重要,是固定汇率还是变动汇率,外汇占的百分比,等等,见FIDIC第70、 71、 72款。FIDIC合同的原则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把各种风险因素和未知费用全部事先打进标价里,使得报价含有水份和难以进行相互比较,而是主张通过合同手段及条款规定,由业主额外随时补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分生的有关经济损失。
其次,关于索赔条款的使用。FIDIC合同条件第12款规定: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编制标书时不可预见的事情,才可以索赔。如果承包商在投标首封函里就声明过:“我已经认真地研读了标书,对标书条件了如指拿,所有报价不变。”,则承包商不能索赔,业主根据这句话就可以拒绝你的索赔;除非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情,你才能利用第12、13、40款或特别风险条款等进行索赔。在新版FIDIC中,虽然加上了承包商没有预见到的"有利的外界条件",但其定性和定量依然十分困难),这些往往为承包商利用。
第三,关于变更令的问题。
按照FIDIC"通用条款"第51条的规定, "变更"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1、范围的变更,包括原合同范围内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增加合同以外的附加工作;2、内容的变更,如改变工作类型或性质、提高质量标准或提高设计安全系数;3、时间安排的变更,如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变更的影响包括两方面,即费用和工期。变更还可能对在工作区域、或计划安排上有关的项目产生影响,也往往成为承包商索赔的依据,这一原则是惯例。
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很容易发生争议。关于单价的确定(工期将在下面讨论),是采用原合同单价或完全采用新单价, FIDIC中也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
根据FIDIC中的词语解释,费用(Costs)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在FIDIC中,因承包商责任以外原因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时,对承包商的补偿分为两种,一是仅仅补偿"费用"而不包括利润,其表述为由工程师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数额"(The Amount of Such Costs),这些条款包括6.4款(图纸延误)、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27.1款(保护化石)、36.5款(对合同未要求的试验的费用)、40.2款(合同规定和承包商原因以外导致的暂停施工)、42.2款(业主未能及时提供现场和设施)、65.5款(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和70.2款(后继法规)等,这些补偿都排除了利润。
对于另外一类则按照合同52款,即按照变更进行估价。合同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第52条确定"对合同价格的增加部分(A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Price)。这些项目包括17.1款(重新放线)、20.3款(因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31.2款(为其它承包商提供方便)、49.3款(修补缺陷)、58.2款(暂定金额的使用)和65.3款(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等,都与变更一样,须按照52款确定单价给予合同价的增加。这些补偿应该认为应包含利润(但FIDIC并未明确指出)。新版FIDIC更为明确,要求按变更估价的要包括利润。
第四,FIDIC第70款规定的是价格调整-调价公式。调价公式确定在签约之前,承包商手中的主动权相对较大。
第五、保函分为转开(authenticate)和转递(counterguarantee/endorse)。其区别在于:转开的手续费是几万美元,转递可能只几个美元,甚至是免费的。一般在海外的标书中都会涉及有保函条件,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村料设备免税抵押保函、保留金保函、清税保函等等。要注意不同的保函开法不一样,费用也不同。转开保函对于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同时还要承担与直接开出时相同的银行保函手续费,承包商这时等于双重付费(原开保函行十转开保函行)。
第六,保险。FIDIC第 20、21、22、23款都是有关保险的,包括第三者(也称第三方)。保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但也不是保险都要去投。国际承包工程中遇到的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些是强制性的,你必须投):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输保险、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等。常见的是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这些险的理赔办起来往往相当繁杂,很难拿回经济补偿,所以实际办理时应尽量降低投保金额,从而可以减少保险费用的支出。
第七、工程分包。FIDIC的第4、 59款对分包有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分包商没有通过这个项目的资审,建议不要在你中标之后找他做分包。风险在于他在资审的过程中没能通过,有不知的缺陷(财务状况或工程经历或人员能力等等)。应当找通过了资审但未中标做分包。(2)如果向外分包,一定要尽量选用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文缩写)(ICE与FIDIC区别,ICE侧重于维护业主的利益;FIDIC侧重于维护承包商的利益)而不是FIDIC,并必须明确付款条件是在你拿到业主的钱之后再支付。(3)明确分包商的索赔条款在于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但要等承包商从业主那里拿到索赔款之后,这是前提条件。目的是利益分享,风险分担。
第八,支付条款。FIDIC第60款,是保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重要条款。拿到标书的首要事情应该是去看特殊条款第60款,要知道项目的付款条件:业主何时付款,外汇百分比是多少,应该承担的义务,如果业主不付款如何约定,项目的资金来源等等,都在第60款中规定,第60款的特殊条款中一般应当列出20到30个子项。例如FIDIC规定咨询工程师批签验工计价30天内业主必须付款,而咨询工程师是在你提出验工计价28天后批出你的验工计价,就是说58天内你应该能拿到款,如果业主在这个期限不付款就是违约,承包商完全可以按照第69款关于业主违约的规定,即中止合同、工程停工、人员撤走。
第九,延长工期。延长工期(FIDIC第44款),简称EOT。中国公司在海外做承包工程,受制于多种客观因素,准时按合约工期完工的比例不大,工期拖延一天,就伴随著一天的费用支出,因此必须面对这个现实来了解和掌握有关延期条款。第 44款又和第14款连在一起使用,第14款是进度计划。FIDIC规定,承包商在提交资格预审材料时,就要报一个施工建议;而投标的时候,必须要有施工进度计划或杠图计划,有的还要求做关键线路法CPM的施工组织安排(国内称网络图)。第14款规定,中标之後,承包商必须重新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并附上你的现金流量表,以便业主据此筹备和安排资金。另外,第14款规定:进度计划承包商必须完成。对承包商有制约作用的是目标进度而不是中间的进度这是第14款的一个特点,业主没能及时办妥或出现与承包商原计划有差异的情况时,按第14款所编报的计划进度就成为索赔的依据和时间参照系。
按照FIDIC条款的规定,承包商除了因自身原因而"加速施工"外,并没有为挽回业主的延误而进行"赶工"的合同义务。"赶工"已超出了原合同范围,"赶工"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即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汇率。FIDIC 72款,通常在招标书的投标须知明确。投标须知:“汇率采用开标之日前 30天中央银行公布的官方卖价 ”。所以承包商在投标的过程中应该把自己的外汇部分尽量加大一些,减少当地软货币的比例。
第十一、工程保留金。一个项目的利润可能是5%,但如果合同规定保留金也是 5%,所以承包商对保留金不能掉以轻心。FIDIC特殊条款第60款中规定在每次发放承包商验工计价时,业主都要扣除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保留金,以确保弥补工程不符合规范时可以用于返工。保留金能不能最后拿回及多少要取决于工程质量、业主态度、去索要保留金的人能力和项目所在的国度、地区等很多因素。
第十二,清关清税。税有两个概念,一个叫tax,是向税务局交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另一个叫duty, 是海关税,而且承包商还要提交材料设备免税抵押保函,海关税手续通常要由业主来办。
FIDIC 54款规定:承包商的设备、材料退场后,如果要想移出工地,必须经咨询工程师书面批准,如不经他批准而自由调动的话就属违约,这和国内的概念不一样。
第十三、合同税与管理协议。有的国家有合同税(Contract Tax),你一旦签合同就要交合同税;如果与业主商量一个变通的方式,双方签订的不叫合同(Contract),而叫管理协议(Management Agreement),这样可以免交5%的合同税,受益的是签约双方。
第十四、证据与程序化。FIDIC第15款和第 25款要求一切东西必须要书面往来,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之间的函件往来。FIDIC第53.2 、 53.3款规定:索赔要出示证据。FIDIC第1.2(3)款与51.2款结合起来可使得咨询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变成书面指示等等。
第十五、关于"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FIDIC合同一般条件12.2款:"一个有经验承包商也不能预见的不利的外界条件或障碍",是FIDIC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它也是国际承包商在索赔时经常引用的。合同11.1款:"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现场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这是FIDIC合同从承包商和业主两个方面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条款规定,无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都应当详细说明并尽可能充分保留证据。
第十六、国际仲裁(第67款)。
国际仲裁常见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及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的调解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在做成仲裁决定以前,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争端同意和解,仲裁庭就会发出命令,终止仲裁过程,或根据合同的条件规定以仲裁决定的形式记载大家的和解,形成友好解决争端的结局。FIDIC197,7年版规定:在获得咨询工程师的书面准仲裁决定后才可以提交国际仲裁。1999年新版FIDIC中,DAB(争端裁定委员会)已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
第十七常见的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
在工期和费用的计算方法中,承包商所最常用的是"总时间法"和"总费用法"。比如对于按合同"12.2款条件"提出的索赔,承包商一般采用"总费用法" 和"总时间法"提出索赔要求:即在该项工作(或整个工程项目)结束时,将承包商所谓的实际花费全部累加起来,扣除承包商根据原合同已经得到的该项工作(或整个工程项目)的支付,其差值即承包商认为由于"12.2款条件"影响造成的、应予补偿的额外费用;对于"12.2款条件"引起的工期延期,承包商将网络计划内每个项目的实际延误(其计算方法是该项目的实际完工时间,减去承包商在投标时提交的基线计划中该项目的计划时间),加载到承包商的基线计划中,经网络计算后最终完工时间与基线计划相比的延期,即承包商认为应该得到的工期延期。这对于业主是不公平的,因为"总费用"法的基本假设是:1、承包商对所有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都没有责任,或者说,业主对所有的额外费用都应承担责任;2、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合理的;3、承包商的投标价是现实的、合理的。以此类推,"总时间"法的前提是,1、承包商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延误都没有责任,或者说,业主对所有的延误都应承担责任;2、实际发生的延误并不是不合理的(即与业主责任是符合的);3、承包商的投标基线计划中的进度安排是现实的、合理的。对于这些假设,业主肯定不能接受。如何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标准需要DAB来完成,在我国的小浪底工程中“争议评审团”(DRB)提出了一种具体的核定方法,称为 “Measured-Mile”法(英文译为“标准尺度”)顺利解决了纠纷,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