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后,原房屋判给女方,由女方继续偿还贷款,但没办理更名过户手续。2004年3月,孙先生(男方)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房合同,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但在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以孙先生有不良信用记录为由不予发放贷款。孙先生欲解除合同,但开发商以孙先生违约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可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孙先生离婚后,因未将贷款协议更名,其前妻没有依贷款协议归还银行贷款,非孙先生之过错。孙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贷款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拒绝了孙先生贷款请求,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孙先生可以与开发商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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