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采矿为牟利破坏资源获徒刑
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匡伯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匡伯军见开采钒矿石有利可图,便找到本组组长匡达成等人商谈开采的钒矿石事宜,双方经过协商,被告人匡伯军答应每车矿石按200元付给组上作为补偿。随后,匡伯军伙同冷清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钒矿石,先后2次以每车850元卖给冷清仁钒矿石7车。期间,2008年5月15日,冷清仁运1车钒矿石经过本县渣津镇时,被县矿业局查获,责令其立即停止,撤出矿区。6月1日凌晨,匡伯军将非法开采的钒矿石7车卖给冷清仁运往外地时,被县矿业局当场查获,计重140.54吨。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的钒矿石140.54吨,折算成金属量为1.618吨钒,价值9.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伯军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未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周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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