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  
土地使用证迟延,购房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2-11 18:48:00

2001年9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置业公司)通过联建方式取得宗地1500平方米总为项目用地。之后,置业公司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土地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11月20日,土地局与置业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置业公司有权使用上述土地,需交纳土地出让金800万元,该出让金交清之日起30日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4月20日,置业公司按照约定交清出让金。2002年6月,置业公司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截止日期2003年5月。2002年5月7日,土地局出具发证函要求该局权属科为置业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2002年9月20日,土地局向置业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02年7月,置业公司工程验收竣工。2002年8月,李某与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40万元。2003年3月,李某与置业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中,发现置业公司在缺少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取得预售许可,土地局属于违法许可;因此,李某对土地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土地局所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李某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之诉讼。
开发商办理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其他证照。开发商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证、施工许可证、投资完成证明、计委及建委计划表、施工进度和销售范围方案表、企业营业执照等文件向房产土地局申请预售许可证。注意,房管和土地局应当依据在先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来办法预售许可证,不能颠倒顺序。
房产土地局逾期发证与开发商补办土地使用证或不办使用证应区别对待。如本案所示,置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清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局未能按时办法土地使用证,在迟延一个月之后办法了土地使用证。置业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这种情形应当与开发商补办、补办土地使用证区别对待;对于后两种情况,房产土地局不能办法预售许可证,即使颁发也应当撤销。
房产土地局逾期颁发土地使用证不足以构成撤销之前颁发预售许可证的理由。原因是:一是因为房产土地局的程序瑕疵并不能导致实质的结果违法;二是土地使用证取得人并没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三是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房产土地局颁发预售许可证的依据是已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置业公司交清出让金这个事实,房产土地局已经出具了发证函,置业公司最终取得了土地使用证,这些情况充分说明了该行政行为结果正义之特点。同时,确认房产土地局行为违法或者撤销预售许可证将产生购房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不能因此而无效。显然,预售许可证没有被撤销,或者房产土地局的程序瑕疵没有被确认为整个行政行为无效,那么,购房合同失去了无效的理由。相反,如果开发商补办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办土地使用证,预售许可证应当被撤销,此时,其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预售许可证应否被撤销存在争议。严格依据《城市商品房余艘管理办法》之规定,没有土地使用证取得预售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撤销;在此基础上形成另外一种观点,鉴于该预售许可证已经期限届满,撤销无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第2项规定,判决确认房产土度局颁发预售许可证行为违法;第三种观点如前述。(张志胜律师)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质押回购协议中多重法律关系的解析和抗辩
下一篇:老鼠仓首案基民维权败诉预料中 万千基民维权面法律困境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 商铺没有房产证 租户无法办执照法...
· 律师答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是哪里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
· 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
·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土地房产矿产资...
· 商品房买卖之法律自助手册
· 石家庄市拆迁区位补偿标准价格最新
· 房地产税收筹划讲座企业税务风险和...
· 出租房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 房客...
· 山西原平:会议纪要与国家法规的博...
· [林权托管]林权证登记托管委托...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买房子除了...
·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 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
·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 最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
· 原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房屋外墙或者屋顶渗漏水的维修费用...
· 最新:买卖房屋需要交哪些税?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