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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建筑工程款据为己有被判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2-14 22:31:00

虚增建筑 工程款 据为己有 被判刑

    利用受委托管理建设工程之机,虚增工程款据为己有。2月12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决被告人朱为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朱为涛原任吉安县桐坪镇福田村委会支书兼村委主任。2006年底,朱为涛受委托负责管理该村委会村级活动场办公楼的建设工作。去年3月,朱为涛经与承包人齐某洽谈后确定村级活动场所办公楼的建筑工程款为12.5万元,期间,朱为涛向齐某提出要在工程款中虚增2万元据为己有,齐某即予答允。后朱为涛作为甲方与齐某签订了工程款为14.5万元的《施工承包合同》。去年5月30日,齐某要朱为涛支付工程款,朱为涛付给了齐某3万元,但却要齐某出具一张5万元的收条。后朱为涛先后分5次将工程款全部付给齐某,并将齐某出具的6张共计14.5万元的工程款收据交给福田村会计张某到镇经管报账。朱为涛除付给齐某12.5万元外,剩余的2万元则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为涛身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建筑款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钟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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