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房屋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要求设立抵押权除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合同的订立时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在抵押人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的成立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即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只有进行不动产登记后,抵押权人才取得合法的抵押权。抵押合同订立后,在抵押人不履行抵押登记时,因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办理抵押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