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小区有关事项进行管理。
根据规定,从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代理记帐和审计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从事相关业务且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商品住宅维修工程预决算审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从事上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业主大会可就下列事项分别委托给符合本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但不得将下列第(一)项、第(二)项委托给同一会计师事务所:
(一)代理记帐。对维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按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核对帐目(含维修资金收支分摊明细帐的复核)。按规定或约定公布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分析报告及明细帐,并妥善整理、保管各类会计档案。
(二)审计。对维修资金收支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工程预算、决算审价。对小区物业大修、专项维修工程预算或决算进行审价,出具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
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代理记帐服务费可以分别在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资金中各列支50%;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委托审计费、审价费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的服务费用的支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涉及的服务费用可以在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沪房地资物〔2004〕562号)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委派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对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维修资金收支使用管理规定以及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建议;业主委员会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的,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在维修资金收支分析报告、审计报告、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中予以注明。(沪房地资物〔2004〕468号)
对于其他社会中介咨询业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委托合同中明确中介咨询机构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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