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所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时购房人可采取拒收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措施。 2、房屋一般质量出现问题的。 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等等,即一般的工程通病、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时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3、虽属一般质量问题,但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 何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法律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时购房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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