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1、签订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A.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个债权行为,即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B.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成立的自身要件进行判断。
2、实施该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过户变更登记。
A.“登记”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即“物权行为”;
B.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主体合法: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订立合同是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先,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过户登记的前提;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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