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和二手房买房人之间经常会出现“跳单”纠纷。所谓“跳单”,就是指买房人在通过一家中介看房之后,又另请高明,委托其他中介成交房产。最近,北京的一位孙小姐因为“跳单”,成了被告。
去年11月,北京的孙小姐经一家二手房中介公司介绍,在某小区看了一套二手房。看房前,中介公司拿出一份《看房确认单》让孙小姐签名。孙小姐说,当时中介公司告诉她,签《看房单》是看房必须的流程,只是登记看房人的信息,没有其他含义。于是,孙小姐没仔细看就签了名。之后,她因为个人原因放弃了这套房子,但是孙小姐的父亲却通过别的中介公司看中了这套房,并购买了此房。没过多久,孙小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起诉她的是第一次介绍她看房的中介公司。孙小姐:他就冲我要代理费我不同意给他他就把我起诉了
中介公司起诉的依据就是,当初看房前孙小姐签的那份《看房确认单》。其中的一项条款规定:看房委托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委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与介绍房屋的出卖人在签订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六个月内以任何方式、任何价格私下成交,应向受委托方支付全额佣金。孙小姐:你六个月之内不允许你私下或者通过第三方或者通过(别的)中介来成交都不允许包括我我的亲属我说你也太不合理了 。
中介公司称,由于目前中介行业竞争激烈,经营成本也较高,房源信息成为中介公司立足的至关因素。客户看房必须签《看房确认单》实属公司的无奈之举。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看房确认单》中关于“关联方”的约定限制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权利,因此该项约定对除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