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李先生与房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李先生向房产开发商购买美式别墅一套,李先生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约定余款于卖方发出入住通知10日内一次性付清,但开发商在此后没有向李先生送达入住通知。李先生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近期得知开发商在未经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发商退还李先生已交付的房款及利息,赔偿李先生20万元。
1994年11月,李先生与房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李先生向房产开发商购买其所开发的美式别墅,签署合同之日李先生应支付购房款30万元,余款87万元于卖方发出入住通知10日内一次性付清。后李先生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开发商在此后却没有向李先生送达入住通知,也从未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房款。在李先生就此事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开发商于近期告知李先生,开发商在未通知李先生也未经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开发商已经无法向李先生实际交付该房屋。李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付的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辩称,李先生所称的购房事实存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先生严重违约,长达十几年未向我公司交纳房款,导致合同已解除。开发商称曾向李先生发出入住通知,但未提供证据。开发商同时认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李先生于开发商发出通知后10日内交付剩余房款,但该公司一直未向李先生发出入住通知,故该开发商无权要求李先生交纳剩余房款,李先生不存在违约行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虽然李先生交付房款的时间为1995年3月,但开发商从未发出入住通知,也未告知李继续履行合同或不再履行合同,因此李先生近期才确切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李先生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虽然双方订立合同的日期为1994年11月1日,但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1995年6月,即双方交付房屋的合同行为发生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之后,而开发商将所涉房屋卖给他人也是发生在该法实施之后,因此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最终判令开发商赔偿李先生20万元,并返还李先生30万元购房款及1994年至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