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朗琴园小区业主宋先生认为小区嘉浩物业公司没有在宣武区人民政府备案,拒绝缴纳物业费,被嘉浩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物业公司接受朗琴园业委会的委托对朗琴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合法有效,该契约对朗琴园小区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宋先生应缴纳拖欠物业费2800元。
嘉浩物业公司于2002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准予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资质等级为贰级。嘉浩物业于2007年9月与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北京市朗琴园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约定由嘉浩物业公司为朗琴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规约同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直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后来由于业主宋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嘉浩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宋先生辩称,嘉浩物业公司是和朗琴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信托式服务协议,与嘉浩物业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是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嘉浩物业公司应当向业委会收取费用,而不是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另外嘉浩物业公司至今没有在宣武区人民政府备案,宋先生不认可没有在政府备案的公司的服务。
庭审中,嘉浩物业公司提交了《日常保洁服务合同》和《保安服务合同》,用来证明其提供了保安、保洁服务。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本案中,嘉浩物业公司接受朗琴园业委会的委托对朗琴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且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该契约对朗琴园小区的业主具有约束力。嘉浩物业公司于2007年进入朗琴园小区后为小区业主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宋先生作为朗琴园小区的业主,理应遵守《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和朗琴园业委会制定的《朗琴园小区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在接受了嘉浩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基础上,按时、按约交纳物业费。对于宋先生提出的嘉浩物业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因嘉浩物业公司系朗琴园业委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且宋先生是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实际受益人,嘉浩物业公司通过诉讼向宋先生主张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嘉浩物业公司虽没有备案,可是持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明,并在庭审中提交了保安、保洁方面的相关合同,宋先生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