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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买房不可不知土地使用权问题
作者:石家庄土地房产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12 17:21:00

购房者李先生签了定金合同后,才知道购买的房屋竟然不是住宅,土地性质竟是“办公楼”。掐指一算,土地使用年限仅剩36年。总价400多万元的房子,买吧,使用期比预料的少了近一半,不买吧,20万元的定金一分也拿不回来。李先生陷入尴尬境地。法宝律师提醒购房者,购房前要搞清土地使用权问题,五大问题必须明晰。

  案例:2007年12月14日,李先生因准备购房自住,遂委托妹妹购房。妹妹看中了某楼盘后签署了《定金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人民币近446万元购买了该楼盘一套房屋,并于当日支付了20万元定金。此后,李先生了解到该房屋类型并非住宅,而是“办公楼”,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也并非70年,而是50年,而且自 “1995年3月9日至2045年3月7日止”,尚余不足36年。

  李先生认为,签《定金合同》时开发商并没有如实告知上述情况,房屋现状与自己购买住宅房的初衷相违背,于是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多次要求退还所付款项,但均遭开发商拒绝。

  李先生认为,自己在签署《定金合同》时并未得知该房屋的类型及真实的土地使用年限,而这些情况对自己的决策均构成重大影响。如果看房时开发商如实告知了上述情况,那么自己根本就不可能考虑购买此处房屋。开发商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李先生提起诉讼。

  律师提醒: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买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 (支付的房价实际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权能用多长时间就关系到购买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按不同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住宅用地的产权人可以对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权;对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让期限的用地)仅仅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将来制订的法律如何规定非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还是个未知数,但根据物权法可得出的结论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很可能不会像住宅用地那样无条件自动续期。

  因此,在购买房产时要特别注意土地使用权的问题,重点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住宅房屋并非都是居住用地。房屋的“类型”是“住宅”,并不意味着所使用的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因为土地用地为“综合用地”的,仍然可以按照规划建设商业用房以及住宅用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住楼,这类房屋虽可居住,但土地使用年限并非是70年,而只是50年。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并非从办产证时起算。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时起算,开发商从取得土地,再到施工建设,最后交房办小产证,至少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因此购买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要扣除此前的年限,实际取得的只是剩余的年限。

  三、烂尾楼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大幅缩水。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热潮中,有不少项目因缺乏后续资金而停建。此后,经过项目转让,重新推向市场。房屋虽可重建,但土地使用权年限却不能延期,因此,这类房产所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往往只有三十年左右。

  四、居住用地转为非居住用地。开发商尽管取得的是住宅用地,但要改变土地用途也并非不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取得土地的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和规划部门批准即可改变土地用途。当然,有关部门不会随便同意开发商变更土地用途的要求,但因城市规划进行了更改,加上有些楼盘长期处于烂尾状态,土地用途就有可能会改变。因此,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房屋预售时土地是居住用地,取得小产证时土地却变成了综合用地。

  五、开发商就土地使用权问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我国实行的是“房地相连”的制度,即房地产在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由于法律实务中存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缩水的案例,因此开发商就此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情况加以区别:如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已向购买人明确告知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情况,则购买人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年限,而在此后未经购买人认可而进行了变更,不论因开发商主动申请变更还是土地及规划部门依职权而作出变更,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均应就此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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