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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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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事实 |
作者:石家庄土地房产律师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26 22:19:00 |
以期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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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其法律效力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故合法成立的合同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其原因可能是客观情势变更,致使物权变动不能。
因合同产生的权利属于债权。法律性质为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因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权利属于物权。法律性质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期物权变动的“合同”,和“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未经不动产登记,其法律效果是不发生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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