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河北商务律师:价值300万的股权低价转让了 可以反悔吗?
作者:河北被石家庄公司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02-01 10:34:00

价值300万的股权低价转让了 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内蒙古自治区某建筑装饰公司成立于2006年,第二大股东孙先生因长期不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在另一大股东的强烈要求下,2008年12月份,被迫同意同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协议,以150万的价格转让了当时价值300多万元的股权,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0年1月31日,孙先生电话咨询:当时股权转让价格太低了,自己是被逼迫的,如果我不退出公司,大股东也会解散公司,另行成立公司,让我什么也得不到,因此,我被迫同意低价转让了股权,但是现在想反悔再要回自己的股权。问:能否以显示公平为由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分析: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转让协议应属有效。孙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想撤销该转让协议难以实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在适用条件上,须为有偿合同,特别是双务合同。而对于无偿合同,因不存在对价问题,故自然就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2)在合同内容上,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一方当事人获以暴利,而另一方严重受损。(3)在主观原因上,须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谓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所谓无经验,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4)在发生时间上,须为订立合同之时。《民法通则》对显失公平未作时间限定,而《合同法》明定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才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但是从孙先生咨询的问题上看,该笔交易,不具备以上第(3)个构成要件。理由:他是第二大股东,在股权转让这笔交易中,他是了解当时股权价格的不公平性的;也并不是没有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公司第一大股东虽然有胁迫的表现,但是孙先生无法证明胁迫的事实,并且这种胁迫并不能成为孙先生转让股权无效的理由。
孙先生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用其他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但其并没有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方法进行维权,只能自认倒霉。(转自网络)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财务会计的原始凭证是否属股东可查阅范围
下一篇:侵犯女儿祭奠权,是否精神损害赔偿?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