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6月1日电 一个六旬老人在由旅行社组织的西藏旅游途中因疲劳过度而突然死亡,对此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今天,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2009年5月,60岁的应老伯与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西藏旅游合同,费用总计近8000元,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27日。2009年6月16日,应老伯与妻子一同随团从上海出发飞往西宁开始“藏秘之旅”12天旅游。6月17日游览了青海湖、日月山,当晚旅行团乘火车前往拉萨。6月18日23时许,旅行团到达拉萨,并于第二日凌晨入住酒店客房休息。其间,有部分游客提出因休息时间过短要求推迟第二天旅游行程,但被导游拒绝。6月19日上午,除一名游客留在酒店休息,其余游客都前往大昭寺游览。6月19日下午,当旅行团到达布拉宫时,应老伯称身体不适,导游叫来当地旅行社的一个工作人员搀扶应老伯继续登高游览。
6月19日18时许,旅行团回到酒店吃饭,应老伯与妻子留在客房内未用餐。当有游客去应老伯客房询问时,发现他身体严重不适,导游知道后从酒店内找了一名医护人员来查看,但声称无法医治。经打120急救电话,应老伯被救护车送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晚宣布死亡(猝死)。
法院认为,应老伯的死亡,固然存在其自身疾病因素,但也不能排除该游程的长途跋涉、景区的气象条件,以及被告未尽合理的游程安排注意义务,造成应老伯疲劳过度而突然死亡,旅行社存在不当之处,理应对应老伯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顾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