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新华社8月20日报道)
“法起于兵,源于刑。”从象形文字来看,古代的“刑”就有杀戮的意思。可以说,在我国,自从有了法律,就有了死刑。这是我国传统上形成“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应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但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死刑有着一条十分清晰的发展脉络: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到清朝末年废除五刑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集中体现着死刑罪名的数量逐步减少,死刑的行刑方式从野蛮走向文明。特别是启蒙运动思想家们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很多国家都相继取消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在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减少死刑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共同趋势。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改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在长期的治理国家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为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治国思想。而一个国家的刑罚严酷程度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就是这个国家死刑罪名的多少。当今中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改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正是降低刑罚的严酷性,适应我国当前社会形势的客观要求。而这13个罪名的死刑绝大多数是近年来很少适用的罪名,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实际上只是取消那些事实上已经废置的死刑条款,它不会降低刑罚预防犯罪的威力,不会放纵犯罪,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而是减少法律废置,让刑法规范与社会联系得更加紧密。
“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报应。”按照我国传统上形成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应观念,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暴力惩罚犯罪的方式应当针对那些使用暴力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等犯罪分子。对于那些单纯为了贪图利益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则有违我国传统上形成的报应观念,而适用刑期较长的自由刑同样可以达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改草案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符合我国传统上形成的报应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