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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原创】浅析环保税法草案修改与企业污染治理之法律服务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6/12/12 9:53:44

浅析环保税法草案修改与企业污染治理之法律服务
 作者:赵丽娜 单位: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邮箱:zlnlawyer@126.com 、 373036737@qq.com
手机:13930139603
摘要:环保税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很多专家及业内人士给予了关注与赞誉。行政排污费由环保税所取代,无疑将进一步推动排污企业创新,减少排污量。但污染问题治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战略布局,污染、雾霾等严重顽固的环境问题应该由法律、科学、政治、经济学相结合联动解决,是政府各部门协调合作综合治理,企业、公民、媒体监督增强环保意识和环保责任感,共同防治环境污染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经济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相平衡的问题,仅从法律层面讲,也不是一部环保税收方面单行法律就能解决。律师在环保税法实施后无疑会新增一些与环保税法有关的法律服务项目。
关键词:费改税 整治污染 律师业务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的环保法2015年实施后,新的环保法律体系逐渐建立,国家顶层设计的宗旨是综合预防和整治环境污染问题。从现行税制体系看,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亦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以单行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强制性差、规范性差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一、环保税法出台顺应时代所需
【一】    对于严重污染问题现行征收排污费解决方式存在弊端
众所周知,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大气、水、土壤的污染状况仍未得到有效缓解,工业污染重、生态及物种受损大、环境风险高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而环保税法没有出台前,我国现行的制度是征收排污费,但是排污费有很多弊端:随意性,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降低当地企业成本的考虑,限制环保部门对排污费的收取:
【二】    环保税法顺应时代潮流
立税清费,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缴纳主体
征收单位
缴纳金额或基数
征收依据
优点
缺点
 
排污费
排污企业
环保部门
依据排污量
行政处罚
在一定历史时期起到了整治污染的作用
随意性强、强制性差
 
环保税
排污企业
税务部门征收
环保部门负责核定
提高税率,高于排污费
 
 
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强制征收,有利于企业治理污染,减少污染排放量
需要以点到面的体系化完善
 
 
二、环保税收立法兼具生态保护立法与税务立法双重特性
环境污染问题本质是经济问题,因为其根源是经济的,污染伴随着效益;同时又是法律问题,因为与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密不可分。必须同时借助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才能有效的加以解决。
【一】    环保法律体系独立地位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环保法律体系的独立地位
法理角度而言,环境法是第三法域和社会法,具有社会性和综合性等独特的个性。它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环境利益,体现的是社会环境安全,不拘泥于传统法律对于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分割、保障的划分;从立法层面看,2015年起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及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层面看,解决环境纠纷的困境方面有了机制创新,已经超越传统诉讼机制理论涵栝的范围。
2、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
中国政府在借鉴国际社会倡导的“生态服务付费“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然资源归全民所有的国情创造性提出的概念。是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由中央政府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平衡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之间以及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制度与方法。
3、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机制
【1】专项转移支付
【2】纵向财政转移支付设计与生态补偿有关的政府性基金;
【3】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税费的安排
A、  收费:排污费、海域使用金;B税收:环保税、资源税
构成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来源、科目与补偿方式等比较混乱,应当逐步一致化、一体化、和科学化
【二】            财税法律体系的独特性
1、  税法与社会学的关系密切,利用社会学的方法和思维,分析开征的税种社会效果,使得税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前进的步伐保持一致;
2、  在法学学科内部,税法与很多法学都有交集:宪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等;
3、  税法与政治的关系,税收改革的需要
【三】环保与税法的结合的环保税法的独特性
治理污染需要政府和市场联动、制度和权利协调,需要公众的参与和社会的监督,是产业与精神文明共进的过程。
环保与税收的结合,以环保税法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使财税法、环保法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环保税的征收来源、使用、监督势必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三、草案个人修法建议
检索互联网上关于环保税草案的修法建议,华税的应为一大亮点,其建议以税法为核心和出发点,指出了不少很有建设性的修法建议,笔者测重环境保护法律的角度,时间仓促中提出以下修法建议:
1、此次草案所称环保税法,其实质乃为污染税法,因为只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污染物排放。而环保税法,应该不仅仅包括污染税,资源税、能源税等都应该囊括进环保税法律中。具体到条文,就是第二条的征收对象上绝不仅仅限于污染行为,一切损害环境的行为都应列为本法的征收对象。
2、关于第三条噪声污染的问题,个人建议应明确为工业噪声似乎更加准确。
3、关于第十二条免征环保税的情形中机动车,个人建议类似水泥搅拌运输用、矿产企业粉尘运输车辆等工业企业机动车不宜免征环保税,实践中这些是类似工业企业排污很重要的路径。
4、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环保部门的地位问题,“监测管理”职能其实不够准确,对于污染的监测,除了环保部门,企业、社会公众组织、其它环保公益组织都应有监测的权利,至于管理职能,环保部门发挥的似为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职责。建议改为“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5、关于第十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保与税务机关的协作机制的规定,个人建议在本法中应该明确具体如何协作。是成立专门一个机构负责协调?还是由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建立一个内部机构由政府直属管理,分工协作?因为环保部门负责审核污染物即应税基数,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果衔接不好,势必导致该法实施上的困境。
6、关于第十五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建议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与税务机关建立即时报送联网机制,同步分享、交送税务机关”。
与第十四条一脉相承的问题,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应该更快捷,在互联网时代,环保部门通过网络将数据同步分享给税务部门是可以做到的,也更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征收。
四、环保税法时代,律师应有所作为
环保税法如顺利实施,对律师的复合性知识及专业化要求程度进一步加强。除了环保法律体系、税收之外,环保工程学、理工科一些知识也应有所了解和掌握,只有成为环保、税、法律方面的全才和通才,律师才更能在环保税时代来临后为国家企业做出更有益的贡献,为环保事业增砖添瓦:
1、立法推动上:税务及环保律师应积极参与与环保税有关的立法建议,在《环保税法》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参与
一系列环保方面财税法律的出台。
2、法律宣传上:向企业、政府机关及时贯彻宣传环保税法的顶层设计思路,及解读具体法律条文。
3、代理企业税收争议案件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4、代理政府部门的环保税方面诉讼非诉讼业务。
相信随着环保税法的完善和实施,环保律师与税务律师将不断地升级改进法律服务的范围和能力,以更加标准化、专业化的服务协助企业和政府创造持续发展的经济,跟上乃至引领企业持续增长的法律需求,还世人绿水青山的美好环境!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环境法教授汪劲在中华全国律协环境资源能源专业委员会2016年年会所做讲座;
2、北京大学财税法教授刘剑文《税法基础理论》;
3、北京大学财税法教授刘剑文《税醒了的法治》;
4、互联网:华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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