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文馨 来源: 法制日报 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赵家村3000亩林草地被镇政府以50年承包费仅为1万多元的低价承包给个人粗放经营,七个社300户村民状告广河县政府,两审皆败诉后,甘肃省高院日前启动再审程序,历经4年时间反复协调,最终判决县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使这起长达8年的纠纷得到解决。
上世纪80年代,广河县城关镇赵家村村委会为贯彻“种草种树”的精神,将位于该村东大山上3000余亩林草地划给了七个社的农民植树造林,东大山还被广河县列为义务植树绿化点。1999年7月,为了对东大山进行综合开发,城关镇镇政府未召开村民会议,仅张贴招标公告后,就与中标人白银公司停薪留职人员马某签订了承包合同,随后马某便成立了“东大山绿色林场”。
但是马某在投资经营中,擅自砍伐林木铲除草皮,村民们很难接受本村林地的被这样粗放经营,而且得知其承包费50年仅为1万余元后,村民们认为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为此,从2000年初,就有村民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
2000年8月,在当地有关领导的批示下,广河县政府根据相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结果,作出了不变更承包人、补充和完善原合同的处理决定。村民不服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面对广河县政府始终不予解除与马某的承包合同的复查处理决定,村民们决定到法院“民告官”。2002年7月、12月,临夏州中院和甘肃省高院两审终审,均驳回了村民们的诉讼请求。
拿着已经生效的判决,村民们仍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诉。2004年2月,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省高院主管院长及法官与当地政府反复协调召开座谈会,并3次赴实地勘查,走访村民。调查核实了广河县城关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及广河县政府作出的《复查处理决定》在程序、实体处理上均存在问题,没有考虑群众利益,损害了赵家村七个社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各方的不懈努力,2008年4月23日,广河县城关镇政府与马某书面达成了解除“承包合同”。2008年12月5日,省高院作出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广河县政府作出的《复查处理决定》,责令广河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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