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刘某于2005年5月10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个人保险投保单》,双方约定:刘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终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刘某,受益人为刘的儿子;终身险的保险期满日为终身,如刘某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万元。2009年3月13日,刘某因病治疗无效死亡。当刘的儿子要求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刘某投保时故意隐瞒10年前患有疾病的事实而拒绝理赔。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客户告知过程详细问卷调查表》及其经办人员证实,投保时,刘某曾口头告知其在1996年至1997年之间患过病。请问,刘某儿子是否能得到保险金?
李晓读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获得法定免责的事由。对于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带病投保人,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本案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刘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保险投保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而后保险人行使询问权利,投保人也有如实告知其真实状况的义务。然而,尽管保险人有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权利,但本案中保险人显然并未认真行使。义务必须履行,权利却可以放弃,本案双方在签订《个人保险投保单》时,刘某已口头告知其患过病,保险公司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故而应认定为:刘某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相当于放弃了向被保险人就是否患有疾病提出询问的权利。综上,刘某儿子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该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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