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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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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 婚变妻子要求变更投保人 |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30 22:00:00 |
原告李某艳诉称:其与第一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08年在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分别于1999年12月26日和2010年2月13日在第二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单中列明投保人为被告陈某,被保险人为原告李某艳。在双方离婚后,上述保险一直由原告交纳保险费,但二被告却拒绝将投保人变更到原告名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将被保险人为原告的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原告,并由二被告负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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