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庆) 酒类销售商以给付现金方式向酒楼、餐厅服务员回收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消费者推销其所售商品。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商局认定这种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并依法查处了该县酒类商业贿赂案。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2009年以来白酒代理商,况某为增加江西省某知名品牌白酒销量,在全县范围内以“促销”为名,通过给付现金的方式向酒楼、餐厅服务员回收白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代理的白酒,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据调查,况某为了促销自酒自2009年1月开始,在其销售的白酒包装上加贴有其防伪标识的包装盒上盖有所销酒类档次不同的标记,每只瓶盖可在当事人处换取 2元至15元不等的“促销费”,同年9月被该局处罚。况某没有悔改,利用同样手段进“促销”,截至2010年6月20日查获时,况某销售白酒营业额达 79.33万余元,非法获利7.48万元,支付促销费2.0655万元。上高县工商局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7.48万元,罚款2.52万元两项共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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