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审视家庭暴力下的女性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昆
一、我国家庭暴力概况
(一)家庭暴力概念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从而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罪魁祸首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摧毁女性自信心。女性作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由于长期在家中被虐待,使女性的自我评价降低,丧失了社会交往基础,长此以往受害女性不敢或者不知道向外界求助。
2、对未成年人内心伤害伴随终生。家暴环境下长大的孩子,经常目睹家庭暴力,对其自身造成严重的心理缺陷和伤害,成年后的生活亦产生不良示范。据统计,家暴家庭的孩子长大后多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相对较高。
3、导致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家庭暴力下的受害者,尤其是女性,在走投无路、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激愤伤害或者杀人,从无助的受害者变成制造恶性案件的犯罪者,最终形成了以暴制暴、不计后果的悲情结局。
二、我国家庭暴力存在的根源
(一)历史根源
我国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相当一部分女性夫权思想严重,女人婚后就理所应当的屈从于夫家,接受丈夫的种种支配,包括合理与不合理的,在这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女人缺乏平等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选择默默忍受。随着时代的进步,女性从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清除, “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仍然存在,她们不但不会自我保护、主动揭发,甚至竭力掩饰家暴对自己带来的伤害。
(二)社会根源
我国自古以和为贵,“夫妻没有隔夜仇”、“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等传统观念的庇护,使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的私事,亲戚朋友都是劝和不劝离,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对家庭纠纷不轻易插手,如未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续增长。
(三)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缺乏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从《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内容看,对于家庭暴力方面均有相关的处罚原则,但是存在规定针对性不强、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缺乏有效的法律威慑力,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
(四)心理因素使家庭暴力加剧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和组织,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出面干预,也只是想通过说服教育来达到阻止丈夫继续施暴的目的,有的甚至是使施暴者有所收敛就能够沉默忍受,不愿丈夫受到法律制裁,而对于施暴者来说,没有任何强制手段的、简单的思想疏导他们往往置若罔闻,还反而成为导致家庭暴力逐步升级的因素之一。
三、世界各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可借鉴的经验
世界各国和地区相继制定相关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以遏制家庭暴力这个世界范围内的顽疾,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例:
(一)美国
美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了政府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相关责任。在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社会救助、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该法都有具体的规范。从1980年起,警察对家庭暴力基本上改变了以往“法不入家门”的放任策略,形成了以逮捕施暴者为主要策略的严厉作风,如果有明显证据足以相信身体暴力已经发生时,警察必须逮捕施暴者,尤其被我国维权专家所推崇的是美国法院发布的民事保护令,也称反对施暴的禁止令,当家庭暴力发生后,民事保护令就以正式通知的方式,警告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连续骚扰保护令持有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为了避免保护令有名无实,大部分州都颁布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是犯罪,其他州也用刑法上的藐视法律罪来对保护令提供足够的支持,如有违反者,可能会获得数年的牢狱之灾和其他严重的附带责任。
(二)加拿大
加拿大的许多省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态下保护令,妇女受到暴力威胁时,随时可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即使未获得当事人允许警察也可以破门而入并带走施暴者,限定施暴者一定时间内不得回家,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暴力行为严重的,将被提起刑事控诉,审判过程中受害人仅作为证人参加审判,无提供证据义务。另外加拿大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建设也极其细致和周全,“家庭暴力庇护所”的所有电话号码在电话黄页上就可以找到,地址设在居民居住区,为防止受害者被歧视和被施暴者找到,庇护所对外均不挂牌子,而且内部设施完备,甚至备有学校各年级的教材,为受害者带来的孩子使用。
四、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家庭暴力必须跳出家庭事务的范畴,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范畴的问题,国家要担负处置家庭暴力职责,以明确立法的形式,体现出公权在家庭暴力上的司法威胁力和法律责任,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标志性进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可行性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舆论媒体对家庭暴力的高度重视,使我国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1、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总则中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条款。“家庭暴力”一词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成为法律术语,应用到法律条文中,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设有对社区、公安、法院、检察院关于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原则性规定,第一次将“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中国法律,并加以禁止性规定,法律公开宣称即使在家庭中施暴,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受害者应受到保护,这是中国法律在惩治暴力、保护受害者人权方面的一项进步。
2、2003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和委员向大会分别提交了要求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议案和提案。
3、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对家庭暴力的罪责问题规定的更加明确。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在家庭暴力中的人身权益,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和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还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4、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出台。《意见》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此次出台规定,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显然是为家庭暴力的社会保护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不能再以“管不了”、“不能管”作为理由。毫无疑问,当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相比于村委会、居委会和妇联的干预,警察的及时介入,能给施暴者一定的震慑力,可以更好地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升级。
5、社区已经成为反家庭暴力的主要阵地。随着大众传媒的不断关注,社会组织的积极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理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由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启动的“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已在全国31个省市区全面展开,逐步深入乡村社区,进入千家万户,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有效。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市县区已经建立了12000多个反家庭暴力报警点,全国妇联家庭暴力热线覆盖至31个省区市并实现联网。
浙江省宁波市妇联在社区居民家中设立临时家庭暴力庇护所。同时,由政府支持的家庭暴力庇护站为受到伤害的妇女提供躲避侵害的临时住处,同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法律帮助,使之能够冷静、理智地思考家庭生活现状。
南京市下关区东井亭社区还设立了“家庭情感驿站”,设置了谈心室、投诉站,并定期开办各种讲座让居民掌握夫妻之间、亲子之间、邻里之间有效沟通的方法和技巧。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与世界接轨的步伐越来越近,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时机逐渐成熟,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完善这一制度。
五、对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构想
我国社会对家庭概念是非常隐私的,因此在防治家庭暴力中,应注意在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介入方面找到保护个人权利和尊重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笔者仅以个人的视角对如何防治家庭暴力提出几点构想:
首先,借鉴国外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以及相关制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使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法可依,对施暴者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手段。
其次,设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保障体系,协助执行反家庭暴力法,要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履行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的侵害。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要以法律为强制手段,以发展国民的道德教育为依托,逐步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同时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使施暴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让这些置家暴为资本的人无立足之地,还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整体素质,使每个人都能够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从根源上消除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总之,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形式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的幸福安定,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共同努力的方向,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繁荣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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