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货人拿发票索要货款 |
法院:发票不是货物交付的直接证据 | 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潘多淼)两家公司通过中间人买卖货物,赊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未完成货物的实际交付,卖方以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为证据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否认双方存在货物交接的事实,确定合同的债务债权成立错误,驳回卖方的索款请求。
2009年4月,克拉玛依市某商贸公司和阿勒泰市某矿业公司通过中间人达成600吨铁矿粉的买卖协议。由于双方均对中间人十分信任,便委托其负责实际交易。卖方阿勒泰市某矿业公司在赊购的情况下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中间人拿到买方付的货款后,并未付给卖方,货物因此未实际支付。卖方误认为买方“赖账”,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具、抵扣只能载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与交易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单独认定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已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而对于该案中间人隐瞒事实的做法,法院认为其有私吞货款的嫌疑,已另案处理。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克拉玛依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耀军认为,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折射出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存在大量不健康、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以判决形式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作为买卖合同交付凭证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有利于形成一种确定的行为指引,使买卖合同的各类市场交易主体基于法律对该类证据的不利判断,在今后的买卖交易中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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