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贷款债务  
还清旧贷欠新贷 原保证人不担责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2/11 16:33:58

还清旧贷欠新贷 原保证人不担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被告张某于2009年9月15日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约定贷款用途是运输,贷款额度3万元,贷款方式自助可循环贷款,贷款期限一年,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担保方式自然人保证,担保人是被告高某。2010年9月18日,张某还清了借款本金3万元和利息2416.05元,当日,原告又往张某的卡上打入3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多次找担保人高某,高某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索要借款及利息诉至法院。

  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一、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高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张某于2010年9月17日(借款合同期满日)一次性偿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416.05元,也是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该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2010年9月18日原告又往被告张某卡上打入3万元的借款,是原告与被告张某间双方达成的新的借款合同,对该笔新借款被告高某没有以任何形式表示同意再承担担保责任,视为没有保证,由此不能要求被告高某承担担保义务。

  (姚 佳 冯 静)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西安首例毁坏地铁设施案终审宣判
下一篇:无真实证据认定借贷关系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最高人民法院与担保有关的40个裁...
· 还清旧贷欠新贷 原保证人不担责
· 靳羽西化妆品公司诉国华贸发公司因...
· 特许人免于承担代负责任的方法
· 按揭与抵押贷款有何区别?
· 按揭贷款发放对象是谁?需在哪些部...
· “付二贷”理财化解财务压力 做好...
· 发票不是货物交付的直接证据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