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权的授予模式
特许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特许人的资质
须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其余可参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特色在于外人感觉就是在享受某某品牌的服务,确实也是。商标或商号,只是便于宣传与记忆,根本的在于经营模式的突出与定位。感兴趣的是,特许人要由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譬如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得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特许经营费用
被特许人为获取特许经营权,所需支付的费用,即,特许经营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加盟费。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其二,使用费。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其三,其他费用。被特许人根据合同预订,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保证金本息返还】合同期满终止,若一方无违约行为,另一方应退还保证金。常见的是,无息退还保证金,金额明朗化。但也有本息退还,如按照退款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利息结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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