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国税发[1996]107号:关于试行年薪制企业经营者,允许按下列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基本工资×12+年终效益工资)/12-1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预交税款 2、国税发[1996]206号: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在一个月发放,要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经理于2003年元月份取得本月工资奖金3000元,同时领取年终奖(全年奖金)150000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3000-800)*15%-125=125元 150000*45%-15375=52125元 合计:52250元。 3、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职工失业险、住房公积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单位替雇员承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简便方法) 例:张经理8月份取得税后收入3000元,单位应承担税款计算如下: (3000+x-800)*15%-125=x x=345.67(元) 若,单位负担70%税款,30%由个人负担。 则: (3000+70%x-800)*15%-125=x x=465.87 请注意《征管法》第69的规定。 筹划方法:化整为零 第一步: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第二步:每月在发放工资时,同时作: 借:应付工资150000/11 贷:其他应收款150000/11 请注意:财税[2003]158号 二、劳务报酬所得: 1、广告费支出 2、佣金(单位和个人) 3、其他劳务报酬,如技术指导。
注意:一、必须取得发票; 二、注意加成征收: 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20000以下 20% 0 20000-50000 30% 2000 50000以上 40% 7000 三、单位代替个人开票,开票金额注意换算。 四、向个人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 1、国税发[1997]198号:如果用盈余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其中个人股本,应缴20%。 国税函[1998]289:如果用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资本(股本),除资本溢价外,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0]60:集体企业改组时,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不征税。取得分配时,需按“股 息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转让该项股权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所得=转让收入-股权成本(0) 3、单位给职工奖励股权(股票),按股权的公允价,适用“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国税发[1998]009号:个人以低于市场价(公允价)购买的股权(股票)而取得的折扣金额,其折扣金额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SO 四、个税筹划--包干奖金 例:供销员张某2003年8月应得工资奖金30000元,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奖金30000 贷:应付工资 30000 发放时: 借:应付工资 30000 贷:现金 24075 应交税金-应交个税5925 (30000-800)*25%-1375=5925 新方案: 借:营业费用-差旅费4000 管理费用-业务招6000 贷:现金 10000 借:营业费用-奖金 20000 贷:应付工资 20000 借:应付工资 20000 贷:现金 应交税金-个税 3475 (20000-800)*20%-375=3475 5925-3475=2450(元)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之二: 理念:“用消费者的钱赚消费者的钱” 一套商品房的价格为30万元。6月1日,消费者张先生缴来定金1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预收账款100000 10月1日,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96000 预收账款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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