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就是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在租赁期间承租/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则解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哪几项费用?
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承租方提前解约,就应该支付出租方剩余租期的租金,理由是这是该租赁合同正常履行下的预期利益。这合理吗?承租人会说,我搬走了,你可以继续出租啊,还是可以获得收益的,如果我向你支付了剩余租赁费,那你不是双倍获利了吗?笔者认为最为合理的是:没有约定则不支持违约金,如果确有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来确定赔偿额,比如中介费部分、再次出租所需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期间内的租金。总之,这时就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时候了,不能容忍任何一方的恶意行为。如果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会造成承租方暂时没有居住场所,那么,应当在合同中考虑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方在一定期间内寻找同类型标准的房屋期间应支付的基本费用的标准,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赔偿的基本依据。(戴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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