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  
户口不等于居住权 弟弟“讨房”败诉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03-05 16:37:00

  • 户口不等于居住权 弟弟“讨房”败诉


    案件回放

    弟弟户口迁出 向哥哥“讨房”无果

    2002年,丁某和哥哥一家同住在位于福建中路1号的老公房内。不久,想做生意的哥哥由于缺少门面房的资金便把自家的房屋和江西中路某处的房子进行调换,并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为“江西路的房子由我出面调街面房子做生意,丁某以后的结婚婚房也由我解决,本人的婚房也自行解决,不再向父母要房”,他还表示父母的住宿问题也由其安置。丁某当时在该协议书上也签了字。
    2006年,丁某赴美留学三年后回国定居,此时他已经无房可住了,因为当初在换房时丁某将户口迁出了福建中路的老公房,而且哥哥在其出国期间又将公房转让给了他人。看到弟弟的“窘境”,哥哥便帮他在某处租了套房子,每隔一个季度替他支付租金,而且还同意丁某将户口迁入其在本市老沪闵路某弄所购的商品房内。然而丁某又提出,由于自己长期无业且其他地方又无房可住,所以要求进入哥哥所购的商品房内居住,却遭到哥哥的拒绝。故丁某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享有居住权。


    哥哥给了购房金,弟弟却要居住权

    由于当初哥哥在协议书上承诺负责丁某的结婚用房,因此哥哥决定帮丁某在闵行区购买住房。经全家协商讨论,先由哥哥支付7万元,万一银行不能贷款,由哥哥保证一年内支付丁某首付款14万元。丁某买好房子后,立即将户口由老沪闵路迁出;丁某现在所借的房子由兄弟两人共同支付租金。
    不料,丁某真的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根据协议丁某收取了哥哥14万元。据被告丁某的哥哥称,原告丁某拿了14万元房款不去买房却向父亲提出住房要求,被拒绝后有要求获得自己所购房屋的居住权,因而被告丁某的哥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户口不等于居住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丁某仅以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就主张其具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然而户籍不等同于居住权,且被告丁某的哥哥曾承诺解决原告的住房问题也不能简单地解释为原告就此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故原告丁某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定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案

    户口和居住权是两个范畴的概念
    原告为何会败诉呢?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模糊了户口和居住权两者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户口和房屋产权没有很大关系,户口不代表拥有产权和使用权;户口是国家为行使对人口的管理而设立的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取消了;而居住权则是民法上的一种权利,是某个人因法定事由或原因而享有对某住所居住的权利。
    如果该房屋是售后公房的话,在买下产权前进入该房屋的,有权居住,如果按照94方案取得的产权的,还可以要求确认产权;
    居住权的设定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对收回出让土地“适当补偿”如何理解?
    下一篇:医疗律师办理案件流程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 商铺没有房产证 租户无法办执照法...
    · 律师答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是哪里
    · 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
    ·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土地房产矿产资...
    · 石家庄市拆迁区位补偿标准价格最新
    · 商品房买卖之法律自助手册
    · 房地产税收筹划讲座企业税务风险和...
    · 出租房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 房客...
    · 山西原平:会议纪要与国家法规的博...
    · [林权托管]林权证登记托管委托...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买房子除了...
    ·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 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
    ·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 原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最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
    · 房屋外墙或者屋顶渗漏水的维修费用...
    · 最新:买卖房屋需要交哪些税?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