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能否出售?
无产权证房屋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个概念,因此外延极其广泛,包括商品房、集资房、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危改回迁房等。其中,商品房在开发商取得开发手续后开工建造尚未完工阶段预售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房屋交易应按照预售的有关规则处理,因此一般不会因无产权证而对这类房屋交易的效力产生疑问;承租人在转让公房使用权时,因承租人尚未取得转让房屋的产权证,也称之为“无产权证房”,但这类房屋其实是有产权证的,只不过产权人为国家或集体,另外这类房屋转让按照公房承租权转让的规则处理,目前也不会因无产权证而对房屋交易的效力产生疑问。所以,因房屋无产权证而对交易的有效性产生怀疑而引发纠纷的,一般仅限于特定的二手房交易,包括商品房在预售过程中的再次转让,即预购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又将房屋转售他人的;及集资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等在购买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对房屋的再次转让。不包括军产房、校产房、小产权房、违章建筑等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看似法律禁止此类无产权证的商品房上市交易,其实是一个法律认识的误区。
该法所禁止的是那种自始至终难以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交易,而非针对已经交付并且其后一段期限内可以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可见,只要产权清晰、出卖人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就可以出售此类房屋,只是此时只产生债权法上的效力,尚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鉴于签订买卖合同时该预售商品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相对于那些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而言,其中的风险要大很多。购买此类房产一定要慎重。
1、买卖房屋与办理产权过户间隔时间长,变故多。如出卖人一方出现失踪、死亡、重疾、出国等情况,又不能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相应的公证委托手续,则后续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时进行,纠纷在所难免。
2、如出卖人没有按照其与按揭贷款银行的约定按期还款,作为买卖标的物的该房屋有可能被银行收回; 3、如果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如增加新的税费,而买卖合同中又没有约定增加税费由谁承担,假如双方对此问题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就和容易发生纠纷。同时,如果新增的税费过高,也极有可能出现违约。
4、其他风险。
在实践中,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作为二手房交易,需要特别注意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些细节:
1、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可以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进行进一步落实。
2、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要求出售人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如:购房发票、契税票、借款合同、公共维修基金票等。同时亲自到物业部门对业主真实性进行查询。
3、如出卖人声称已婚,应要求其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文件或该房产归个人所有的协议书;如声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文件;如离异应提供离婚协议、调解书、裁判文书等文件
4、针对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尽可能在合同中作出详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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