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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诉邯郸市工商局变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表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8 14:07:00

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诉邯郸市工商局变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表案
【分类】 行政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年02月13日

案 情

  原告: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堂,主任。

  被告:河北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柴生光,局长。

  第三人: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河,经理。

  1995年12月14日,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和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根据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的申请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校办工业公司下属单位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变更为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下属单位,其所有的人员及固定资产,同时移交给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校办工业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经济与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由牛艺平变更为杨书兴。同日,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和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向邯郸市工商局提交申请,“我单位校办工业公司下属单位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经领导研究同意,将该单位移交给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经双方协商同意移交,望贵局批准为盼”。邯郸市工商局收到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和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提交的申请、协议等有关文件、证件后,经过审查,同意办理变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及企业名称登记备案手续,为此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和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及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根据邯郸市工商局交办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表格、企业法人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的表格进行了填写和盖章,提交给了邯郸市工商局,邯郸市工商局经审查对上述变更事项于1995年12月18日予以批准。1996年2月8日和3月,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和杨书兴以牛艺平利用欺诈的手段骗取变更登记和邯郸市工商局没有认真审查、审批程序违法为由,要求邯郸市工商局撤销已登记注册的变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手续和营业执照。邯郸市工商局则以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和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所提交的变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协议、申请移交手续等有关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同意撤销。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

  原告诉称:1995年12月18日,经被告批准将第三人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的下属集体企业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变更名称为邯郸市嘉裕五金家电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由牛艺平变更为杨书兴,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由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变更到我室名下,我室对该三项变更概不知道,是该企业牛艺平利用欺诈手段谋取的。1996年2月6日,我室到被告方查询注册档案时才知道,后我室找被告要求撤销已变更的三项注册登记,被告均以变更登记时所提交手续齐全,没有解决该问题的职权为由,不同意解决。为此,我室认为,被告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审批程序违法,要求被告将该三项变更登记撤销。

  被告辩称:1995年12月14日,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和第三人、原告持双方变更、移交协议等有关文件,到我局申请办理变更企业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登记备案手续,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和冀政办函(1995)第113号通知书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办理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在程序上是合法的,现原告起诉提出的是牛艺平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变更的事实,和变更前原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室不能搞挂靠,审批程序违法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维持我局批准的变更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陈述:经被告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变更登记备案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是经过双方同意后,原告拿着手续到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的,该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变更登记备案是合法的,应予维持。

  审 判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查明: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是由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开办的,于1995年3月20日向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申请注册资金时,持有邯郸市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核定书,载明:已验核实,固定资产净值轿车等40万元,流动资金现金60万元,共计100万元。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第三人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向被告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所提交的申请、协议、盖章的表格及有关文件、证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被告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所进行的核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

  维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对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及原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核准变更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

  一审宣判后,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邯郸市工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请求二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邯郸市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邯郸市工商局辩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冀政办函(1995)第113号通知书第四项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供了有关材料、文件后予以变更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正确,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其具体行政行为。被上诉人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未予答辩。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等规定正确,一审判决维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2月13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济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本案原告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和第三人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根据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的申请,签订协议,约定将原校办工业公司下属单位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变更为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下属单位,人员及固定资产同时移交给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经济与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由牛艺平变更为杨书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邯郸市五金家电批发站、邯郸市校办工业公司、邯郸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在达成变更协议的当天,即向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变更申请、协议等有关文件、证件。并填写了《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法人登记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材料,并相应加盖了公章。邯郸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等规定,进行了变更隶属关系、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备案和登记。因此,被告邯郸市工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等规定正确,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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