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房产证所载面积有误超起诉期限终审被驳 【作者】蒋慕鸿 刘某因认为1998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所确定的房屋面积有误,将发证机关告到法院。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裁定。 1997年,刘某之父为刘某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1998年8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4月,刘某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有误,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撤销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后,刘某不服,以应适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2条起诉期限应为20年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刘某如有争议应依据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的规定,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一年零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起诉期限在2000年3月10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实施之日已届满,且规定适用的前提为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