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协议约定的条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购房模式也在不断出现新的变化,其中团购的出现,便是一个较为有特点的新模式。但是关于团购模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始终有人咨询,有人疑惑,有人犹豫,特别是团购模式中团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团购协议约定条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真实案例:
去年4月,张先生在网上发布拟组织房屋团购的信息后,短短半个月内就有60余人加入。6月下旬,张先生组织召开了团购成员会议,选出团购代表,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工。在举行了多次小型碰面会商定团购具体事宜后,张先生等团购代表将意向书面通知开发商,表示要和开发商进行谈判。
经过艰苦的一整天谈判,团购代表与开发商签订了团购协议。但最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团购成员只有谈判时的1/3左右,对此,张先生十分担忧,万一开发商拒绝团购成员按照团购协议约定的条件,那么这份合同是否还具有效力呢?
律师说法:
首先什么是团购?团购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固有术语。而是指由有购买某小区房屋意向的多数人组成一个临时团体,该团体选出代表与开发商就购房条件举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每个团购成员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期房预售或现房出售)合同的过程。
其次,团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
(1)团购组织者与团购成员之间为一种民事上的委托关系。规范的操作应当是由团购组织者与拟参加团购的成员签订委托协议,其中应约定接受委托的团购组织者的受托权限。
(2)团购组织者与开发商谈判的行为实为一种代理关系,其结果对于团购组织内的每个团购成员均有约束力。
最后,也就是当事人担心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及承担的问题。
在团购组织与开发商签订团购协议后,如果团购成员数达不到协议约定的最低人数,则开发商可以拒绝按照团购协议约定的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代表团购成员签订团购协议的团购组织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种违约责任可行的方式就是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团购组织没有交付定金,则这种违约责任是难以执行的,因为这个团购组织是个临时性组织,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综上所述,在张先生签订的这份协议中,是否规定有团购人数便是关键,如果没有,张先生应当与开发商再次进行书面确定,以免实际操作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当然,对开发商而言,也可以在团购协议中约定按照不同团购人数而给予不同的优惠条件,以便尽可能让双方能够履行团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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