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课间,甲将文具刀扔给其前面的丁(甲和丁中间隔着乙),刀掉在了乙的桌上,乙说了句“找死啊”,后甲拿起乙旁边的一把蓝色的刀敲在乙的桌上,乙要拿刀,甲不让,这时,丙想帮乙拽了甲,拉扯之间,乙右食指划伤,后送当地人民医院治疗,做了肌腱吻合手术。 案件后续:事情发生在2010年元月,寒假结束后,双方在学校商讨处理办法,乙提出赔偿5000元,甲父母未做表示,学校调处失败。 4月份,乙父母到学校告知,带乙去复查,手指肌腱没有能接上,需要重新手术,大约需要6000多远,因临近高考,没有手术。 高考结束,学校多次通知甲家长来学校解决问题,家长没来。 7月10日到20日,乙在外市手术。 现乙提起诉讼:把甲列为第一被告,学校列为第二被告,请求赔偿医疗费(2次医院的费用)、护理费、伙食补贴、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同时要求精神抚慰金2000元。 该案如何处理?1、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个人认为学校无过错,不需承担) 2、作为被告的甲提出答辩,是否可以提出将丙列为诉讼第三人?(个人认为可以,这种情况下,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到其他医院治疗,费用是否可以承认,原先的医院手术没做好,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4、精神抚慰金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乙没有评伤残。是否就不可享受到精神赔偿? 作为被告的甲该如果应对?
赵丽娜律师解答:
1、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个人认为学校无过错,不需承担)如果是在课堂上,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作为被告的甲提出答辩,是否可以提出将丙列为诉讼第三人?(个人认为可以,这种情况下,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按你的认为实施即可; 3、乙到其他医院治疗,费用是否可以承认,原先的医院手术没做好,是否也应承担责任?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你们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 4、精神抚慰金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乙没有评伤残。是否就不可享受到精神赔偿?没有关系; 作为被告的甲该如果应对? 我认为此案都存在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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