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对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艾滋感染者小吴(化名)的诉讼请求,被判败诉。当事人已明确表示上诉。
今年5月,原告小吴报名参加了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招聘教师考试。经过笔试、面试,小吴入围体检,因被检测为艾滋病感染者而未被录用。原告小吴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中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益。故诉请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告作出录用原告为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安庆市教育局认为,原告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符合聘用教师的资格和条件,决定对原告不予录用,事实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规定。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称,安庆市教育局根据原告的体检结果,决定对原告不予录用,符合聘用教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局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在保护传染病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传染病患者就业岗位也做了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在参加教师招聘的初次体检中被查是艾滋病感染者,不符合教师法对从事教师职业身体条件的要求,被告根据原告的体检报告作出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而且程序合法。
故此,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小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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