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某好心搭乘他人,不想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搭乘人受伤,因此惹上了官司。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程某经济损失1.2万元。
2010年12月,江某驾驶摩托车到亲戚家做客,路上巧遇出门办事的好友程某,因顺路,江某便让程某搭乘其摩托车。时逢天刚下过雨,路面湿滑,江某驾驶摩托车在行驶途中不慎滑倒,致使程某摔伤骨折。事后,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5万元。程某出院后要求江某赔偿损失,江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搭乘程某,并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程某的损失。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程某将江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摩托车属高速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者在驾驶摩托车时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和保障其他乘车人员安全的义务,如发生交通事故,在无过错责任人的情况下,驾驶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江某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作为摩托车的驾驶者仍应对受害人程某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江某系出于好心无偿搭乘他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汤华民 官胜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