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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安检合格电梯造成伤害仍需要担责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2/11 16:06:06

缺齿电梯虽安检合格
造成伤害仍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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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徐 佳)因在成都一大型商场购物时监护不到位,王某2岁8个月的儿子在自动人行步梯上逆行时摔倒,右小指卡入电梯一断齿的缝隙中被夹断,构成十级伤残,从而引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认为被告某商场虽尽到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其自动电梯也均按特种行业安全标准验收合格,但该电梯却仍存在安全隐患,故应承担50%的责任,因此判决其赔偿原告受伤小孩共2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的监护人王某称,去年6月1日,其带儿子在被告超市购物时,因商场电梯存在故障(断了一个齿)以及电梯上下口没有安保人员等原因,导致其小孩右手小指被电梯夹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故诉请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而被告商场则辩称,对小孩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认为自动人行步梯不但验收合格,也通过了安检,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且在电梯口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使用人在使用时照顾好老人、小孩,在自动人行步梯中逆行、奔跑极其危险等,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受伤是因王某监护不力、小孩逆行电梯所致。故其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经营活动场所未保障应有的安全性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中,虽然被告商场的自动扶梯验收合格、定期维护及明显的警示标示可以证明其尽到了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若使用人在此警示范围内因自身未遵守被告警示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经营场所和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该案中的客观结果已足以证明,原告摔倒仅仅是事故原因,而导致原告身体造成伤害的根本原因是自动人行步梯有一断齿存在可能对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隐患,且这一安全隐患已经超出了被告的警示范围,亦超出了使用人对安全使用自动人行步梯所存在的危险的一般性认识和理解。因此,此安全隐患应当被经营者消除,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若因此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王某在商场已进行警示的情况下,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使小孩脱离其监护范围,导致小孩受伤,故王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何进说,被告商场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仅应当包括警示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保障场所本身应当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明显的危险,还应当包括对其经营场所可能出现的超出一般人认知的安全隐患,如自动扶梯等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设施物品,虽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形式上符合安全标准,但仍存在不合理缺陷,且这些缺陷是普通人难以预计和防范的,此时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此仍负有一定的安全责任。

  该案中,商场定期养护检修电梯,在明显处设置了禁止在扶梯上奔跑及老人儿童须有人陪同乘坐扶梯的警示标志,已尽到了经营者的一般性安全保障义务,若原告及监护人因自身未遵守警示要求而在扶梯上摔倒,如果单就摔倒这一后果,责任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

  而该案中王某的小孩受伤,是因其摔倒后右手小指较小,又恰好卡进自动扶梯缺齿处的缝隙被夹断,可以认为小孩摔倒仅仅是事故起因,而导致小孩身体造成伤害的根本原因是自动扶梯缺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商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何进法官同时提醒家长,在侵权案件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需对侵权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更重要的是在公共场所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护幼儿的生命健康安全。否则若小孩因此造成重大伤害,不但对其将来的学习、工作、心理等带来了严重影响,监护人自己也会备受自责,愧疚终生,留下不可挽回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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