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因琐事与邻居发生冲突被打伤,去医院就诊检查后方知已怀孕一月有余,因担心各项医疗检查会对胎儿造成伤害,李女士做了人工流产。后李女士将其邻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治疗外伤及流产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该案,法官认为李女士进行医疗检查等与其流产并无必然联系,驳回其该部分索赔请求。
李女士称,其与王先生为东西居住的邻居。2012年5月11日, 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在两家宅基地之间的空地上挖坑,李女士见后上前阻止,二人发生口角。王先生在一旁见状,与张女士共同对李女士进行殴打。随后警察到场制止。当天李女士到医院就诊,才知道自己怀孕已有一个多月,因入院检查可能对胎儿有害,所以不得不中止妊娠。李女士称,自己已满35岁,也符合国家要二胎的政策,此次因打架受伤堕胎给其造成极大精神损害。故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9万余元。
王先生则称,当时其妻子正在挖坑。李女士不让挖,并和张女士互骂,随后打了张女士两个嘴巴,两人扭打在一起。因见张女士打架吃了亏,且是李女士先动手打的张女士,所以自己才上手帮忙。当时并不知道李女士已经怀孕,对于造成的结果应由李女士负全部责任,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
庭审过程中,法官向有关医疗机构核实,一些药物确实标示了“孕妇慎用”等警示,入院的一些检查也存在有辐射的问题,但根据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上述对胎儿的影响仅限于“可能”的范围内,并非确定会有不利影响,所以在医学上服用药物、进行检查与流产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最终法院对于李女士治疗外伤的损失予以认定,并要求王先生按责分担1600余元;对于其流产相关损失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承办法官表示,侵害人身权应予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该侵权行为有几个要件,其中之一便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调查的情况看,王先生对李女士进行殴打的行为与李女士堕胎之间并非必然因果关系,李女士主张的堕胎相关费用并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对其该部分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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