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小李咨询:赵丽娜律师您好,我在正定2009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79平方米商住房一套。现在房屋建成后,面积达129平米左右,房产商让我补齐误差面积房款。我认为这个钱不应该由我出,请问您误差超过3%以上的部分,我又不想解除合同——两年来,房价是涨势,由于房产商的原因导致的40多平方米误差,究竟应该由谁支付?
赵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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